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以下统称“施工”)单位的行为,落实电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电梯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电梯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对电梯施工单位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根据电梯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等级(以下简称“等级”)评定结果,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工作。电梯施工单位的等级由高至低依次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章 评定规则
第五条 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以证后监督抽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为依据,采取量化扣分制。
第六条 初始分为100分。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视违章程度而定,分为40分、20分、15分、10分、5分、2分六种。
第七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40分:
(一)因施工质量或管理原因,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
(二)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装维修)的人员数量不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中的相应要求的;
(三)未能提供受聘人员社保凭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劳动合同)的;
(四)受控维保项目和要求低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的相关要求的;
第八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施工前未办理书面告知手续的;
(二)未能按照《条例》要求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保的;
(三)安装、改造过程中,现场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装维修)的人员少于2人的,或维修和维保过程中,现场持证人员少于1人的;
(四)单位地址、名称发生变更未申请换发新证的;
(五)施工过程中未落实涉及公共安全的防护措施的;
第九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一)在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前未对所维保电梯进行年度自行检查并提供年度自行检查报告的;
(二)未建立每部电梯维保记录的;
(三)因维保单位原因,导致电梯定期检验无法按时进行的;
(四)无安全检查记录、安装过程记录、维保记录等工作记录的;
(五)未制定施工方案的;
(六)对监察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逾期未改正的;
(七)对检验机构检验中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逾期未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