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电梯故障无法及时修复时,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二)轿厢内未张贴维保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标志的;
(三)未按《质量手册》的要求进行设备档案管理的;
(四)未按《质量手册》的要求填写工作记录的;
(五)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第十二条 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轿厢内张贴的维保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标志不准确的;
(二)电梯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时,维保单位未书面督促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的;
(三)电梯使用单位未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时,维保单位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或电梯使用单位自收到维保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未改正时,未立即向当地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
第十三条 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以评定周期内初始分减去累计扣分后的得分为依据,90分以上的,为甲级; 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乙级;65分以上75分以下的,为丙级;65分以下的,为丁级。一旦扣分达40分,则该单位在本评定周期内的等级确定为丁级。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在本辖区内施工的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内容及违章扣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负责该施工单位等级评定的机构反馈。
第十五条 评定周期到期前或违章扣分已达到40分的,由评定机构向被评定单位开具《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备忘录》,一式两份,由被评定单位负责人和评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一份由评定机构归档,另一份送被评定单位。
第十六条 电梯施工单位如果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等级评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被评定单位对申诉后新作出的等级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裁定。
第十七条 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于每季度将评定等级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每年7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电梯施工单位的等级评定情况书面报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八条 省质监局定期对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情况予以公布,视情向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