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考试、审核、发证由省安监局负责。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试题从省安监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由省安监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省安监局按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考试,对弄虚作假、舞弊行为或代考者,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填写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登记表,由培训机构签署培训考核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向省局提出办证申请。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和办证资料报省安监局审核,合格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办证时,需提供“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九条 省安监局委托考试、阅卷的培训机构,必须有省安监局签发的委托书方能履行委托事项。在履行委托事项时,负责人、监考人、阅卷人须在相应记录表和试卷上签字。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省安监局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持证人向工作单位或原取证培训单位提出申请,持证人工作单位或原取证培训单位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及时向省安监局申报,经同意后进行复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五条 复审培训考试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办证资料报省安监局审核,合格者,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申请延期换证的,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安监局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