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复审或延期换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人员,若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受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特种作业培训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未经省安监管理部门资格认证或授权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机构或组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省安监局《甘肃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暂行规定》(〔2002〕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