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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5日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单位:金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03
实施日期:2008-04-03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第十二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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