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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07日

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深卫人发〔2010〕289号
发布单位: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07
实施日期:2010-05-07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9人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49人或者死亡1-4人,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1-4人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及以上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疑似急性职业中毒时,应当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报告单位所在地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发现事故后2小时。
  第十三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职业病防治院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区卫生监督所。
  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于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市职业病防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职业病报告人员应相对稳定,经培训后上岗,建立本单位职业病报告工作守则。
  市职业病防治院应汇总年度职业病报告信息并上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第十五条 职业病报告卡统一使用由卫生部制定的《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
  第十六条 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完整填写职业病报告卡的项目,报告人签名、加盖报告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职业病报告采取职业病报告卡网上直报和邮寄两种形式。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职业病报告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报、漏报、错报、迟报等问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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