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深卫人发〔2010〕289号
发布单位: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07
实施日期:2010-05-0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2、深圳市疑似职业病告知卡
附件1
深圳市医疗机构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患者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本人 联系电话 | |
患者所在单位 | | 地址 | | 单位 联系电话 | |
作业车间 | | 工种 | | 本工种 工龄 | |
疑似职业病 名称 | | 本次疑似 职业病人数 | | 发病 日期 | |
门诊号 | | 诊断日期 | | 死亡 日期 | |
住院号、 住院科室 | |
病历摘要 | |
报告单位 (盖章) | | 单位负责人 | |
报告人: | | 报告日期 | |
审核人: | |
注释:疑似职业病名称以卫生部颁布的10类115种职业病目录中具体的职业病病名为准,前面冠以“疑似”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