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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1月01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广东省安委办
发布单位:广东省安委办
发布日期:2009-01-01
实施日期:2009-01-0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我省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参谋、智力支持的作用,有效地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是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营利性组织。专家组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 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国内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
询;
(二)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我省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省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七)参与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意见;
(九)为全省安全科技、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合格可靠,作风正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研工作(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五条 省安委办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建档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总结上年工作情况,提出当年工作任务和重点;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成员或专业组别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提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五)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六)设立与管理使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项资金,为省安全生产专家完成省安委会交办工作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七)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根据届满专家的表现,提出评语鉴定意见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或技术机构(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省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选拔;
(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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