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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1月01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广东省安委办
发布单位:广东省安委办
发布日期:2009-01-01
实施日期:2009-01-01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分综合类、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民爆器材类、工程爆破类、消防类、建筑类、特种设备类、防雷类、交通事故处理类、枪支弹药类、烟花爆竹类等十二个专业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每个专业组设正、副组长。

第九条 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具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主持本领域的安全发展规划、重大安全课题或项目的咨询、调研、论证;
(二)应邀代表本省对外进行考察、讲学、学术访问,受委托主持本领域安全生产重大学术会议;
(三)以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名义,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和沟通;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对省安委办或有关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受省安委办或有关单位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函件,授权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任务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同时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省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省安委办同意;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各专业组应当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告省安委办。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非紧急任务,由省安委办或指派单位直接通知专家,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本单位说明情况,并得到单位允许,在处理好日常工作的情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告知省安委办或指派单位。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省安委办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指定地点,协助调查、分析,提出措施和对策。事后由省安委办向有关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受省安委办或其他有关单位指派外出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指派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提请省安委会予以解聘,并由省安委办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一)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组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四)未经安委办或其他省安委会有关单位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粤安办〔2006〕111号)同时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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