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十条 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受理机构应给予首次举报人奖励,向市应急办举报的事项具体标准为每宗500元。各区(新区)的奖励标准由各区(新区)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举报受理机构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核实后,决定给予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安委办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
(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受害者的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9日原市安监局印发的《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