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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09日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粤安监管〔2003〕71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5-10
实施日期:2003-05-10

关于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三年五月十日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负责省属、中央驻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首次安全生产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以后每二年复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首次安全生产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以后每二年复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培训工作应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使用全省统编的教材。
第九条 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
第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员,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培训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中央驻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并每季度向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上报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立证书管理档案,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训及经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一、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
(三)防火防爆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预防;
(五)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
(六)重大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的编制。
二、复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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