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住宅。
第三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栋(梯)为基本单位,由本栋(梯)房屋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以下简称电梯业主)作为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
电梯业主应当委托一至三名业主代表办理增设电梯相关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增设电梯用地位于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电梯间退让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二)增设电梯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业主就增设电梯资金筹集分摊方案达成一致,包括增设电梯的工程预算费用,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保养、维修费用,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等;
(四)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经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中,增设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由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电梯业主可以依法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致使有关业主的通风、采光、通行或者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损的,电梯业主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业主应当将设计方案和资金筹集分摊方案在本栋(梯)房屋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示期间本栋(梯)房屋业主有异议的,电梯业主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并在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时,提交沟通、协调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向既有住宅所在地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二)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及说明;
(三)资金筹集分摊方案;
(四)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分摊方案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提交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分摊方案的证明材料;
(五)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沟通、协调情况说明。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既有住宅现场,将电梯业主名单、设计方案等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