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农村村寨火灾危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村寨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寨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村寨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村寨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村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寨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等纳入消防规划;将村寨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村寨消防资金。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村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各村寨建立消防组织、制定消防预案、建立消防档案等进行指导,培训消防人员,组织消防演练,检查、更换消防器材,对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30栋以上木质结构房屋密集的自然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乡村旅游村寨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并在醒目位置设立防火标志。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村寨消防工作。
(一)建设部门负责村寨消防设施的布局和建设;
(二)水利部门负责村寨消防引用水的布局与建设;
(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检查村寨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四)供电部门负责村寨农户用电线路和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维修、改造;
(五)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村寨消防宣传教育;
(六)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十条 在村寨消防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灭火演练;
(五)重大节日期间、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六)鼓励村民参加人身、财产保险。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在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一)组织村民对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消防知识进行学习宣传,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制定村寨消防安全公约和消防应急预案;
(三)贯彻实施村寨消防规划;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
(五)对村寨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六)组织村民扑救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