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七条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周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30万吨/年以下非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30万吨/年及以上非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盘江煤电集团、水城矿业集团、六枝工矿集团、林东矿业集团,下同)和中央在黔煤矿企业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周计划要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