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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13日

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发 文 号:毕署办通〔2009〕102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7-13
实施日期:2009-07-13

  第七条 中央及省、地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地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一)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二)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部门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任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二)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已批准的证照或文件;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七)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八)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

  (十)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参加;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分解、下达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并组织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考核;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七)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十)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对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控或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负责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

  (十二)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负责煤矿(建设矿井除外)、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职业安全健康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职业安全健康等领域安全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事项的初审、送审和发证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和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抓好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

  (六)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工作,对中介组织开展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验检测以及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 培训;依法或受委托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制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十二)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承担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生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煤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程,组织和督促煤矿认真抓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配合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督促煤矿搞好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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