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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13日

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发 文 号:毕署办通〔2009〕102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7-13
实施日期:2009-07-13

  第二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有关产业政策,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督促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及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含非参保单位和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地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四)依法查处非法采煤(矿)、非法储煤场、非法转煤场、非法洗煤场、非法煤焦厂等非法生产经营场所的非法用工行为。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组织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福利企业等福利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及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督促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配合公安机关对安全生产领域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或惩戒。

  第三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三十二条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负责将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六)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所管辖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收入挂钩。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门职责

  指导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内外资商贸企业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完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工作,对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公园、民用燃气、供水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规划部门职责

  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城管部门职责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打击城区非法营运;负责市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瓜果菜预冷系统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畜牧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指导畜牧养殖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人员;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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