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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5月18日

安顺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

发 文 号:安府办发〔2009〕59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5-18
实施日期:2009-05-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是指就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约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年度内所在县区、所在行业发生2次较大事故(非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按5人以上计),所在企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对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同类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五)年度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的。

  (六)对国家、省、市公告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七)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任务的。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九)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或无相应措施的。

  (十)有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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