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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29日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4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9-01

    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五)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无停止线停在路口内的;
    (六)不按除指挥灯信号以外的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二)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十三)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四)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十五)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十七)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以及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十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其间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九)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
    (二十一)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二十二)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二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进入导向车道或者不按导向车道标明方向行驶的;
    (二)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三)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四)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或者右转弯车辆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七)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八)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机动车载物行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九)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十)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二)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十三)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十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十五)不避让盲人的;
    (十六)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不按限速标志行驶的;
    (十七)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挂车载人的;
    (十八)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联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十九)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二十)未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一)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灯光的;
    (二十三)下陡坡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二十四)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五)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其间未停车休息的;
    (二十六)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十七)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二十八)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二十九)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三十)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三十一)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车辆的;
    (三十二)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三十三)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三十四)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移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
    (三十五)牵引摩托车的;
    (三十六)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三十七)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三十八)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三十九)运载危险物品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十)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四十一)拖拉机载人的;
    (四十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或者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四十三)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四十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四十五)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十六)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或者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四十七)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四十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十九)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或者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五十)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不低速通过的;
    (五十一)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或者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的;
    (五十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五十三)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二)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超车的;
    (三)前车左转弯、掉头或者超车时超车的;
    (四)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五)从右侧超车的。
    (六)不按指挥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七)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拒绝立即驶离的;
    (八)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三)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四)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
    (五)运载危险物品未办理通行手续的;
    (六)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七)不按规定掉头的;
    (八)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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