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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10日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发 文 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5-24
实施日期:2007-07-01

  第二十三条 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地方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铁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变更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向省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铁路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未经省铁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遇有不可抗力情况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特殊货物的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抢险救灾和国家、本省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物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

  第二十六条 地方铁路运输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地方铁路运输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可在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限价内浮动。

  第二十七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如实记录运输营业情况,向省铁路管理机构报送专项和综合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专用铁路兼营公共旅客、公共货物运输业务,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协议共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输营业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铁路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 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地方铁路行业特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输营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执行。省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大事故以上等级的地方铁路运输安全事故中设施、设备损坏状况的技术鉴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地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旅客、货物运输规则以及地方铁路设施、设备使用、维修和管理的规定,保障地方铁路运输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地方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或者拓宽。

  有人看守的地方铁路平交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地方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地方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由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地方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护。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地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地方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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