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县人事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基金财务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施行;负责工伤认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确认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及市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对各县上报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负责组织集体研究,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条 昌黎、抚宁、卢龙、青龙满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等事项的接收、受理以及调查核实等工作,并负责制作、送达工伤认定法律文书。
第五条 各县人事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要及时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一般应在受理后10日内报送;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在受理后30日内报送。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负责答复和答辩。
第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六)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确认。
(七)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两级要设立财政专户,分别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历年结余的基金、储备金,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县收缴的工伤保险费每月25日前上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支出预算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支出预算统一上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各县的支出预算拨到各县的支出户。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