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具体考务工作可以由作业人员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命题按照国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
第十二条 承担从业人员资格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二)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核科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
(三)具有满足考核需要的监考和考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核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应当在考核前60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考生持身份证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得违纪、作弊和替考。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确保考核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两项均合格的,方为考核合格。考核成绩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只针对本次从业资格的申请。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核。
第四章 从 业
第十八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
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