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年度
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本单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作业人员应当自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逾期未申请延期复核或者延期复核不合格的,资格证书失效。
省外作业人员,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复核。
第二十七条 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
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延期复核时,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
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
(二)对于提交资料真实齐全且无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延期复核合格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