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地方法规>> 河北>>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28日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冀建法〔2010〕511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9-13
实施日期:2010-10-01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年度 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本单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作业人员应当自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逾期未申请延期复核或者延期复核不合格的,资格证书失效。

  省外作业人员,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复核。

  第二十七条  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 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延期复核时,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 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
  (二)对于提交资料真实齐全且无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延期复核合格专用章。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