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挂牌督办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情况,列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列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一)较大事故;
(二)存在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行为的一般事故;
(三)超出规定时限久查不结的一般事故。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提出挂牌督办建议,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省内有关媒体及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