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责任追究意见的落实情况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备案。
第八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九条 列入督办范围的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以正式文件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出具审核意见书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及其调查报告文本一并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有关媒体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违背挂牌督办办法,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故的挂牌督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