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发 文 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4-09
实施日期:2009-06-01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之外的地区,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距离为:
电压等级
导线的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情况下,距离建筑物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距离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
10千伏绝缘导线
0。75米
10千伏裸导线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二十条 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各电压等级导线在计算最大弧垂的情况下,与树木等高秆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小水平距离
最小垂直距离
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街道树
其他
1-10千伏绝缘导线
1。0米
0。8米
2。0米
1-10千伏裸导线
2。0米
1。5米
2。0米
35-110千伏
3。5米
3。0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3。5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4。5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7。0米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一)地下电力电缆为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跨江河电力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二十二条 发电厂的输水、输油、输煤、供热、排灰、送气等管道保护区为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