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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21日

大庆市应急指挥和处置救援工作程序规定

发 文 号:庆政发〔2010〕14号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五)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处置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以及恐怖袭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六)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处置重大动物疫情。

  (七)市农委:负责牵头处置重大植物疫情。

  (八)市地震局:负责牵头协调处置地震灾害。

  (九)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以及重大环境污染、放射性灾害事故。

  (十)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牵头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

  (十二)市城管委:负责牵头处置城市供暖、燃气系统重大险情和事故,以及城市排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

  (十三)大庆电业局:负责牵头处置城市供电系统重大险情和事故,以及城市供电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

  (十四)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警暴雨、暴雪、冰雹、沙尘暴、龙卷风、高温、寒潮等灾害性天气,并对其所造成的重大气象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第九条 对于一般应急案(事)件及群众紧急求助,由应急指挥中心视情分配处置任务,市应急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直接或组织下级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条 其他应急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任务。

第三章 接报受理

  第十一条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接警工作,应当坚持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求必应、有难必帮。

  第十二条 应急指挥中心实行“就近指令”和“分类指令”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保证处置、救援工作时效和质量。具体接报受理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着装严整,态度热情,用语文明,处理及时。

  (二)接听电话时,应当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下达工作指令时,用语应当明了直接,不能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应当选择准确、简单的词语,直截了当向受令者通报情况,使其能够迅速领会、掌握要点。

  (四)坚持“规范、完备、及时”的原则,做好接报、指挥、处置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十三条 应急指挥中心对受理的各类案(事)件报警,应迅速判明情况,及时指令相关应急成员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跟踪、掌握案(事)件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重特大案(事)件时,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通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应急指挥中心在受理投诉报警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投诉的具体内容、被投诉人基本情况和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并及时交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权管辖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负责后续调查处理、告知投诉人等相关工作,同时将处理情况抄送应急指挥中心备查。

  第十六条 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工作规定,严禁将各类案(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投诉事项等情况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 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和一般咨询、投诉事项报警,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相关事项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或者将其电话直接转给相关单位,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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