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 在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等涉及多个层阶或单位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汇总相关情况。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拟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复之前,省辖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省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九条 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辖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将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安全生产网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承办挂牌督办事项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的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