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政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定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确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保障消防电梯、消防水泵、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水泵结合器等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七)劝阻、制止业主或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八)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 培训:
(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
(二)基本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常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