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考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达标评定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和循序渐进、不断提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定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省安全监管局可对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认定的安全标准化矿山企业随机进行抽查。发现在考评中降低条件、弄虚作假的要取消考评机构考评资格;发现在认定中违犯程序规定、把关不严的要收回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向原核发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等级更高的,应按规定向相应的核发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二级(含本数)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向国家安全监管局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达标企业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应
每年一次向原核发机关、当地安全监管局、考评机构如实报送
年度自评报告,并对提交的自评报告真实性负责。
达标企业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原核发等级证书安全监管部门应吊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被吊销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应重新申请安全标准化评定。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死亡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含市级安全监管局实施许可审查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考评机构重新进行达标考评。
第十六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安全监管局部门每季度末要向上一级安全监管局部门报送本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申请材料
2.考评报告格式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请表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认定书
5.企业自评结果汇总表
6.考评机构打分说明汇总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