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条 件
第十条 “示范渡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有:渡口有县政府审批
县、乡政府明确渡口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领导
有渡口安全管理员
2、三无:两年内(本年度的前两年)无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无超载航行
无违规航行(恶劣天气不出航、不带故障出航、不携带危险品出航)
3、四全:渡口基本安全设施齐全(五个有)
船舶和船员证书齐全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船舶安全设施齐全
第十一条 考评标准按照《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标准》进行(以下简称《考评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申报和考评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地方海事机构(未设置县级地方海事机构的,由渡口所在地的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上县级地方海事机构和无县级海事机构的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对“辖区批准渡口”按照《考评标准》进行逐项对照自查,对符合标准的渡口,逐一填写《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填写《 市(县)申报示范渡口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3)后,向省辖市考评机构申报。
省辖市考评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示范渡口考评工作,组织人员对申报的渡口按照《考评标准》逐项进行考评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渡口,填写《申报表》,并将本辖区申报渡口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汇总表》,上报省考评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向省辖市考评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5--10日;省辖市考评机构向省考评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20--25日。
第十四条 省考评工作办公室将市考评机构的考评结果、申报材料及名额进行审核,必要时省考评工作办公室可组织人员就各省辖市考评上报的渡口进行抽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省考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经省考评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为“示范渡口”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以文件形式公布并授予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