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示范渡口”每年奖励资金1万元。用于渡口所在地“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实施渡口现场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补助、渡口“五有”设施维护、渡船维护保养,比例分别为50%、30%、20%。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从当年预算中拨付至省辖市地方海事局。
第十八条 省辖市地方海事局要建立健全“示范渡口”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制度,严把奖励资金使用关,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奖励资金用途和《示范渡口考核标准》的内容进行检查,认真做好经费管理及拨付工作。
第十九条 “示范渡口”考评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对“辖区批准渡口”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见附件4)。省辖市地方海事局每季度对“辖区批准渡口”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辖区批准渡口”的50%,且每年对每道渡口进行检查不少于二次,做好记录(见附件4),并将每次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上报省考评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省考评领导小组同意后,收回“示范渡口”牌匾,停止奖励资金拨付,该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二年内不得申报,二年内该省辖市考评机构所在地的“示范渡口”名额比例将减少10%,即本辖区“示范渡口”名额比例为30%;经省考评工作办公室研究,将其名额调整到其它省辖市。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发生后瞒报、漏报;
3、县级水上交通监管机构、省辖市考评机构在申报和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4、省辖市地方海事局未建立健全“示范渡口”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制度,或没有及时、足额拨付的,或挪作他用的等违反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标准
2、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申报表
3、市(县)交通安全示范渡口基本情况汇总表
4、地方海事局(处)渡口安全检查记录薄
5、渡口安全检查及渡船维护保养登记薄(由渡船船员保管)
附件:河南省交通安全示范渡口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