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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2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豫环文〔2011〕68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的项目,环境监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

  (二)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设备装备、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防止与减少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各种污染因子达标排放情况、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理合同委托单位要求进行监理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部门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的重要附件。

  第六条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等要求,编制环境监理技术文件,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机构,负责监理方案的实施。环境监理合同业务完成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移交环境监理档案资料,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

  第七条环境监理单位在实施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不相符合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对国家和省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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