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安全生产目标未完成单位:
(一)目标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县(市)发生三起(含道路交通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和安全生产任务较重部分行业部门发生两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单位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年度考核细则细化);
(三)本年度内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市政府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年度考核细则制定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
第七条 根据评选比例和综合考核排名,在目标考核优秀单位中评选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依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评选表彰活动中引入评差机制的通知》(郑文〔2011〕62号)要求,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符合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