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大力推广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建科〔2004〕25号)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8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2005)组织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市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核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工作。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 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县、市)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采用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活动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地下能源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四)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节水、节地、节材"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六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二)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
(三)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应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并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标准。
(五)住宅小区建筑面积15000m2以上,单体住宅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4000m2以上。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十堰市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四)工程立项批复。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八条 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
申请示范工程的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向市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十堰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并将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报十堰市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工程项目,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市建设委员会。
(二)立项认定。
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成立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凡建筑节能专项技术设计方案经审查并认可,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技术性审查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委员会认定,列入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在项目实施地加挂"十堰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