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高压管道设施和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压管道设施是指:
(一)输送天然气的高压管道;
(二)高压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天然气接受门站、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高压管道附属构筑物和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高压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高压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第四条 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高压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安监、质监、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高压管道设施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压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高压管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高压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设置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高压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并保证其完好;
(三)对易遭外力碰撞的高压管道设施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加大科技投入,对高压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五)制定高压管道设施事故处置预案,并报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安监、质监部门以及高压管道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备存;
(六)将高压管道设施的竣工资料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存;
(七)对危害高压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时,及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安监、质监部门报告;
(八)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高压管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高压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