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向湖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举报的,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首先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部门举报,县(市、区)安监部门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市(州)安监部门举报。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省安监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直接到安全监管部门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
第六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公开举报方式,明确受理程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举报,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兑现奖励。
第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严厉查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 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查处该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查处该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举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查,擅自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举报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奖励人民币2000元。
(六)举报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隐患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七)举报瞒报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奖励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