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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2日

湖北省消防条例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02
实施日期:2011-06-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管、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

  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培训内容。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 工作。学校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 ,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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