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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1日

襄阳市市区夜间建筑施工管理办法

发 文 号: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1
实施日期:2011-06-01

    《襄阳市市区夜间建筑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襄阳市市区夜间建筑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鱼梁洲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夜间建筑施工工程的部位、工序、工艺和时长的证明确认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夜间建筑施工备案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夜间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夜间建筑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禁止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因抢险抢修工程以及工艺上或特殊需要要求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建筑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建筑施工备案。突发性的抢险救灾施工作业除外。

  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夜间施工,应当申请办理夜间施工备案:

  (一)框架、框剪等结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础施工中,混凝土基础底板1000立方米以上,其它部位600立方米以上需连续浇筑时间超过16个小时施工的。
  (二)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中,因施工技术原因(避免高温浇筑混凝土、设计规范要求不允许留置施工缝等),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时间确需超过当晚22时施工的;
  (三)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现场加工、切割建筑材料,安装、拆除脚手架、模板或进行拆建工程等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

  第七条 中、高考期间,在市区范围内禁止进行任何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具体时间以市教育局公布的中、高考时间为准。

  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备案时,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襄阳市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备案表》(施工单位可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或在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xfhbj.gov.cn/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三份,按照要求填写,逐项办理);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材料(只涉及第六条第(二)项要求范围内的施工);
  (五)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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