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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27日

荆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7
实施日期:2014-08-01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含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荆州大遗址保护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及禁止在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花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包括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礼花类、架子烟花类、组合烟花类等类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北至长湖南岸,南至长江北岸,东至深圳大道及深圳大道南北延伸线(向南延伸至长江、向北沿规划延伸线至长湖),西至引江济汉渠区域。

第六条 未划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下列场所及周边地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三)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四)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五)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六)人口密集区域、有半数以上住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区、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七)其他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单位应当在燃放烟花爆竹前20个工作日向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部门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举办单位应当在燃放前5日内进行公告,并在燃放后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 本市城区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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