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称禁放区):
(一)伍家岗区、西陵区、夷陵区:柏临河入江口、沿河路、共谊一路、东站路、宜万铁路、汉宜高速、大连路、北海路、发展大道、宜兴路、蔡家河大桥、松湖路、龙台路、锦江大道、望江路、港虹路、虾子沟转盘、黄柏河入江口及长江水域所围的区域。
(二)点军区:点军区分区规划范围内,江南大道、五龙路、点军大道、江城大道、五龙三路、将军路所经过的村(社区)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社区)区域。
(三)猇亭区:古老背街办辖区,虎牙街办除高家村、高湖村以外的区域,云池街办除福善场村以外的区域。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市公安局商有关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禁放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在禁放区内,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在禁放区边际线以外另设1000米的过渡区,在过渡区内,禁止储存或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放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五)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六)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
根据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志。
第八条在禁放区、禁放场所以外的城区范围内,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及过渡区以外的城区范围内,允许依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九条举办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