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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 文 号:汝政发〔2004〕5号
发布单位:汝政发〔200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县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快实现我县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郴政发〔2004〕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大局的需要,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常抓不懈。要在全县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使烟花爆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电力、交通等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农机安全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一般事故发生得到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得到杜绝,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健全机构,强化培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成立汝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汝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落实办公场所、经费和必要装备,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其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行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管理接受县安监部门的指导。重点矿区,如大坪、小垣、井坡、附城、文明、三江口、集龙等乡镇要配备2-3人,其他乡镇要求配备1人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监管职能或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烟花爆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其他生产经营部门,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注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对调换工作、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或者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县级驻点领导、建整扶贫驻点单位要把安全工作当作驻点的首要工作来抓,深入乡村、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网络,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全县的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并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各驻点单位要承担联系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各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各乡镇、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主持的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本地区、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或本单位、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作好记录,归档备查,并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安全隐患查处及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报表》。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规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提高全县人民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财政部门要在预算内确保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并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金。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执行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乡镇、县直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辖和职能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共汝城县委、汝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决定》(汝发〔2003〕21号)精神,履行好各自的职权、职责,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明确职责。各乡镇是本辖区防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非法采矿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村干部和协助当地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对辖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非法采矿行为进行取缔;乡镇驻点干部、村组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包村包组责任制,对本村组内的非法生产行为做到“四包一防”,即:包发现、包报告、包教育、包防范、防反弹;对阻挠打击或经多次取缔仍然非法生产的,乡镇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进行打击处理;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和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查处责任。对合法的烟花爆竹企业内的生产和安全监管由县安监局负责,厂点四邻安全距离和全县危爆物品管理由县公安局负责。交通、交警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履行好水上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安全监管职责。消防部门要对全县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林业部门要对森林防火安全履行监管职责。其他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

四、防范风险,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煤矿按每吨煤不低于10元,其他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和监控等。安全费用从企业按标准税前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

全面启动科技兴安战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对全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高危行业积极推进人身和财产保险制度。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各乡镇和对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或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全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具体征收和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制定。

乡镇、县直部门单位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搞好重大事故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和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五、严格准入,深化整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开办烟花爆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工厂、作坊和经营网点。特别是对生产烟花爆竹的非法作坊和非法采矿点及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打击。电力部门不得向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供电,公安、民爆公司不得向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批准、提供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建议公安、电力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企业停止电力和民爆物资的审批和供应。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论证、竣工验收到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对烟花爆竹、矿山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县发展计划局、县经贸局每季应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企业生产经营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农机、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落实责任,关口前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村、组、股室、企业,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行关口前移制度。乡镇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或乱作为,尚未导致事故发生且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现有非法开采的矿山、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或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营业点的乡镇,对乡镇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驻点联系单位年终不评优、评先,对乡镇的驻点干部和村级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类事故,确保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落实到位。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对安全生产各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驻点县级领导要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黑恶势力。

对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事故发生突破指标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乡镇、县直单位,按照与县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一票否决”,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核。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对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七、其他事项
县政府过去就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所作出的规定、办法和规范性文件仍继续执行,与本决定有抵触的依本决定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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