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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8
实施日期:2009-03-01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采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旅行社因招徕、接待旅游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旅游经营者,并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的门市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旅游合同或者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需要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中聘用,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八条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向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九条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旅游区(点)讲解人员可以在所在的旅游区(点)内从事讲解服务,并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从事旅游客运、旅游团队购物、旅游管理咨询、旅游网络营运的企业应当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道路客运的资质,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旅游客运延迟运输的,旅游客运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和旅游者,并协商妥善解决。

    第三十二条旅游购物场所应当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与购物场所有串通欺诈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与购物场所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旅游网络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信息中介服务,应当从具有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

    第三十四条旅游饭店(宾馆、餐馆、度假村、家庭旅馆等)、旅游区(点)实行星级、等级评定。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星级、等级的旅游饭店(宾馆、餐馆、度假村、家庭旅馆等)、旅游区(点),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范围提供服务。

    禁止违规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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