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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3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湘安办〔2011〕2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1-03
实施日期:2011-0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组建的一支跨部门、多专业的高级安全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省安委会领导的非常设组织,成员系非专职人员。专家委员会设联络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专业组,联络管理办公室设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安全技术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络管理工作,专业组为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安全生产学术交流,活跃安全学术思想,促进安全学科发展和安全技术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安全知识,提倡安全方法,推广安全先进技术,开展 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文化素质。

  (三)参与湖南省安全生产技术政策、法规与标准的制定和重大安全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对全省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评议。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

  (七)提出安全生产政策建议,促进安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安全科技项目评估、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开展安全科学论证、评审与咨询服务等工作。

  (八)开展民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团体和安全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安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省安监局长兼任),副主任2-3名(其中1名由省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设联络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省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2名(由安全技术中心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秘书长兼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安委会任命产生;联络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后,由专家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12个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商有关业务部门拟定,经安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后,由专家委员会任命。

  12个专业组分别为:非煤矿山安全专业组、火工与烟花爆竹安全专业组、化工安全专业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业组、煤矿安全专业组、交通运输安全专业组、建筑施工安全专业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专业组、有色冶金建材安全专业组、消防安全专业组、水利电力电气安全专业组、机电轻纺安全专业组。

  各专业组设联络员1名,负责组织、联络本专业组的专家开展相关活动。联络员由省安监局选派。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联络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以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五)制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编辑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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