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法律规范>> 地方法规>> 湖南>>正文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5月06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与处置办法(试行)

发 文 号:湘安办〔2009〕15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5-06

 第一条  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掌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受理和处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分别简称“省安委办”和“省安监局”)对群众举报或上级转交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受理和处置。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公开举报渠道,制定相应的受理与处置办法。

  第四条  省安委办和省安监局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范围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

  (六)其他危及社会、企业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条  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信、来访举报,是受理举报事项的重要渠道。省安委办统一设立举报电话(0731-5692901、0731-5692902)、传真(0731-5692900)和电子邮箱(jb@hunansafety.gov.cn),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