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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1日

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发 文 号:潭政办发〔2010〕42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0-11
实施日期:2010-10-11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领域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县(市)区建设部门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非拆迁房屋拆除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抓好强制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已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和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督促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督促全市物业公司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灯饰、公园、燃气、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上述项目施工、管理、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二)负责查处城市燃气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三)负责湘江湘潭一、二、三桥等城市道路桥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区受委托的强制拆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政公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三)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四)指导、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人防工程设施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制订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煤炭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工作。

  (三)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

  (四)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五)负责组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六)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

  (七)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城市客运企业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四)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渡口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对危险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六)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 培训工作。

  (七)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所辖交通运输企业、城市客运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客运、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企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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