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体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 工作,将 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 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二)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组织直属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事故的措施,组织、协调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二)指导、协调重大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三)负责所出资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规定安排“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治理公共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奖励等经费。
(三)会同同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四)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三)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查处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负责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 工作。督促劳务派遣机构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六)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