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受委托颁证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提请省安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市州安监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各项制度,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肃颁证审查纪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颁证,确保颁证质量、时效和责任的严格落实。
第十五条省安监局将加强对市州安监局实施委托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地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行政许可资料比例不小于10%,必要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抽检。对行政许可工作不负责任的市州安监局,可予以警告或取消委托颁证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委托颁证单位名单
省安监局委托下列单位按《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号, HNPR-2009-43003)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共14家):
1、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常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怀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