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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2日

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发 文 号:苏安监〔2010〕210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12
实施日期:2010-11-12

 为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工作,确保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发挥作用,根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及基本要求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各级安监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副总监、副总工程师和矿井负责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矿井负责人,是指受矿山企业任命负责独立生产系统管理的矿井领导班子成员。

  (三)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井下现场的每个班次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山企业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下井带班的领导必须具备矿山安全生产领导能力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为矿山企业提供井下采掘工程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或单位必须建立与矿山企业相配套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四)各级安监部门应对辖区内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调阅相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向安监部门举报。

  二、矿山企业组织保障

  (一)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和下井带班领导的工作任务、工作权限、下井班次、工作纪律、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人员调换的审批程序等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在2010年11月25前报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安监局备案。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矿山企业应在每月28日前制定次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月度计划应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交接班地点等内容,并将月度计划在本企业网站、办公楼、矿井井口等场所予以公告。

  (三)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4个班次。当企业有多个独立的生产系统时,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现场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个班次。

  (四)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五)带班下井领导交接班必须在井下进行,上一班次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六)带班下井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以及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七)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前款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照规定下井带班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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