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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年01月12日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发 文 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1-12
实施日期:2006-04-01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 例第六条 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 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 例第六条 、第七条 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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