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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8月11日

江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发 文 号:澄政发〔2008〕104号
发布单位:江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1
实施日期:2008-08-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无锡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急性工业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市卫生局。

异地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地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委托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监局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市政府可委托其他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市发生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市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并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八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成,并应当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
(一)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互相配合,在组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三)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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